动科普丨网赚App让你足不出户日进斗金?又又又上当了!******
【万万没想到!App花样套路大解密②——网赚篇】
“刷视频、看广告、做任务赚佣金,边玩手机边赚钱”,在移动应用市场上,我们总能看到,一些手机App打着这样的口号,吸引用户们注册使用。但鱼龙混杂的产品,常常让人难以分辨其中真假。
对于注册用户来说,这种“躺赚”App真的能赚钱吗?
什么是网赚?
安天移动安全发布的移动互联网风险应用白皮书显示,2018年网赚App影响用户量高达2.5亿,网赚App在下沉城市最受欢迎。其中,00后用户占比为24%,高于全部网民中00后占比。
事实上,网赚品类应用与网络兼职刷单类应用有所不同,泛指应用用户通过完成指定任务获取现金回报,应用运营者则通过流量投放实现变现。
比如,这几年比较流行的刷视频赚钱、刷新闻赚钱、走路赚钱、答题赚钱,以及玩休闲小游戏赚钱等。
业内人士介绍,通常这类网赚App业务形态比较简单,用“提现”等方式吸引用户完成任务。用户如果想要完成提现,就必须点进去看广告。比如,让用户看完数条视频后可提现,本质目的则是吸引用户完成任务来获利。
然而,有部分网赚品类非良性开发者为了快速回本、增大收益,试图在各个环节进行设计,增加用户提现难度。这类应用不仅存在恶意干扰用户达成提现条件、用户满足提现要求无法提现,又或者虚假广告宣传的问题,还通过各种欺骗、诱导的方式使用户无法顺利完成提现。
常见套路揭秘☞☞☞
①应用设置多重套路的提现门槛
“提现”作为网赚类应用区别于其他品类应用的特征功能,也是用户使用网赚类应用最关心的功能。而部分网赚应用在用户提现前没有明示用户完整的提现规则和门槛,在用户完成一个提现条件想要进行提现时,才告知用户还有别的提现条件,以此来限制用户提现。
②提现进度或激励规则不透明
某些应用的提现进度或者激励规则不够清晰透明,在应用内只展示任务当前完成的进度,未明示进度增加标准以及任务达成标准,用户并不知道具体完成多少关,才可以完成任务获得提现机会。
又或者,有些应用用户通过做任务获取奖励,但应用并未明示奖励的标准及概率,部分应用通过这种方式诱导用户观看广告、下载应用等来获取奖励,而实际用户所获得的奖励很少,与期待不符。
③故意使用户任务完成失败
部分应用在用户快要满足提现要求时,故意使用户任务完成失败,从而使用户无法达成提现条件。
④应用满足提现要求但无法有效提现
部分网赚类应用,即使用户达到提现要求,仍然无法有效提现,并且存在多样化的拒绝提现手段。例如,应用未按承诺提供提现机会、暴力拒绝用户提现,以风险环境、作弊用户的理由拒绝用户提现,或存在提现等待时间过长等问题。
⑤虚假广告宣传
部分网赚应用广告通过虚假夸大应用功能的方式来推广、诱导欺骗用户下载应用,用户实际下载使用后发现,应用功能与广告宣传并不相符。
!!!警惕向青少年群体蔓延
有调查发现,在近年来的一些网络犯罪刑事案件中,犯罪团伙往往利用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贪小利”“好奇心强”的特点,以“聊聊天发发帖”就能“轻松网赚”的谎言诱骗他们成为帮凶。
特别是疫情期间,青少年群体的网络活跃度较高,不少人受到“网赚”氛围影响,想借机赚点零花钱。犯罪团伙份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容易受利诱的特点,不断灌输非正当的牟利方法。
(图源网络)
网赚品类应用作为一种新兴的赚钱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但部分非良性网赚类应用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了用户权益,也极大影响了行业生态的良性、健康发展。
业内建议,进一步提高治理网络黑灰产的法治化水平刻不容缓,不仅要筑牢“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的思想意识底线,更要在网络治理中将每个人的网络行为纳入法律框架之内。
同时,相关互联网内容平台要增强自我监管意识,将社会责任切实转化为经营行动。比如,进一步完善投诉反馈渠道,遇到举报信息应及时受理核实,涉嫌违法的要向有关部门及时报案。(部分内容综合自新华社)
监制:张宁 策划:李政葳 制作:姚坤森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